商务部对美欧日产间甲酚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
据商务部网站11月3日公告,调查机关初步认定,原产于美国、欧盟和日本的进口间甲酚存在倾销,国内间甲酚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相关规定,调查机关决定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自2020年11月6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欧盟和日本的间甲酚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对各公司征收的保证金比率如下:美国公司为131.7%;朗盛德国有限责任公司27.9%,其他欧盟公司49.5%;日本公司54.8%。